对比文件名称:2008-07-31_JP2008178056A_发明专利_JP2008178056A Device and method for receiving content, content distribution device, edge router device, and program
目标专利名称:1080用于改进包括内容共享客户端的内容共享系统的性能的系统、方法和装置CN102449979B
模型名称:本次调用的模型名称未提供,以下评估基于对技术方案的独立分析。
### 特征比对表格
| 技术特征描述及公开性判断 | 对比文件原文引用(含中文翻译) | 公开性论述 |
| **技术特征A:** 所述系统的特征在于用于客户端所布置的内容块的存储部件(23、S2)和逻辑部件(25a-c、26a-c)被分离到不同的物理主机(6、7、9A、9B)中。**未公开。** | 在对比文件第三实施例中,エッジルータ装置9(边缘路由器装置)配备ストリームデータキャッシュ部94(流数据缓存部)用于缓存内容流;コンテンツ配信装置1(内容分发装置)配备ストリームグループ情報提供部11(流组信息提供部)等用于控制;コンテンツ受信装置2(内容接收装置)配备視聴制御フィードバック用ストリーム選定部24(视觉控制反馈用流选定部)等。例如中间文件段落[2]描述:“エッジルータ装置9…ストリームデータキャッシュ部94…”(边缘路由器装置…流数据缓存部…),以及“コンテンツ配信装置1…ストリームグループ情報提供部11…”(内容分发装置…流组信息提供部…)。 | 对比文件公开了在NVOD流分发系统中,缓存部件(存储)位于边缘路由器,而控制逻辑部件分布在内容分发装置或内容接收装置,这构成了部件在不同物理主机上的分布。但目标专利中“客户端所布置的内容块”是指P2P客户端从其他对等体下载并共享的内容块,其存储部件和逻辑部件是P2P客户端功能模块的分离。对比文件完全未涉及P2P网络、P2P客户端或内容块共享机制,其分离是流缓存与分发控制之间的分离,两者技术领域、作用和上下文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毫无疑义地得出目标专利中的该分离方案。也未满足隐含公开的推理条件。 |
| **技术特征B:** 由此安排所述客户端(1-6)使得中央节点(7)位于外部客户端(2,3,4)与内部客户端(1,5,6)之间的信令路径上。**未公开。** | 对比文件第三实施例中,信令路径为:コンテンツ受信装置2(内容接收装置)→コンテンツ配信装置1(内容分发装置)→重定向至エッジルータ装置9(边缘路由器装置),如步骤S207-S212所述。对比文件没有将客户端区分为内部和外部,也不存在一个位于两类客户端之间信令路径上的中央节点。 | 目标专利中内部客户端、外部客户端的划分基于移动运营商网络的边界,中央节点7位于PDN GW处,是所有内部客户端业务的必经隧道入口/出口点,从而位于信令路径上。对比文件的核心节点是内容分发装置1和边缘路由器9,前者可能位于网络内部,但没有外部客户端的对应概念,不存在中央节点位于内部和外部客户端之间信令路径上的架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该特征。 |
| **技术特征C:** 其中所述中央节点(7)主管用于所述内容块的逻辑设施。**未公开。** | 对比文件中,コンテンツ配信装置1(内容分发装置)配备ストリームグループ情報提供部11、コンテンツ配信部12等逻辑部件,但这些逻辑部件用于管理NVOD多播流的分发调度,如段落[2]所述:“コンテンツ配信部12は、ストリームグループ情報に従って、コンテンツを送出する。”(内容分发部12按照流组信息送出内容)。 | 目标专利中“逻辑设施”是P2P逻辑,包括从其他对等体下载内容、形成搜索查询、应答搜索查询等(参见目标专利说明书[0026])。对比文件的内容分发装置逻辑是流调度和提供逻辑,与P2P内容块管理完全无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识别出中央节点主管P2P内容块的逻辑设施。 |
| **技术特征D:** 至少一个内部客户端(1,5,6)主管用于所述内容块的存储设施(S1、S2)。**未公开。** | 对比文件中,存储/缓存功能由エッジルータ装置9的ストリームデータキャッシュ部94实现(参见图26及相关描述),客户端(コンテンツ受信装置2)仅接收流,不主管任何存储设施供其他实体下载。 | 目标专利中内部客户端是P2P对等体,主管内容块的存储设施以供其他客户端请求内容(参见目标专利说明书[0026]、[0032])。对比文件客户端是纯流接收端,没有内容存储共享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客户端主管存储设施的特征。 |
| **技术特征E:** 所述中央节点(7)中的部件适用于从第一请求内部客户端(1)接收对内容块的请求(41)。**《隐含公开》** | 对比文件第三实施例步骤S207(图28)记载:“コンテンツ受信装置2は、…、RTSP DESCRIBEリクエストを、コンテンツ配信装置1に送信する(S207、S223)。”(内容接收装置2将RTSP DESCRIBE请求发送给内容分发装置1)。该内容分发装置1是整个系统的核心控制节点,其接收来自客户端的内容相关请求。 | 目标专利中中央节点7从内部客户端接收对内容块的请求,请求的目的是获取内容块。对比文件中的RTSP DESCRIBE请求在NVOD系统中是客户端为开始接收特定内容流而发起的请求,实质上也是对“内容”的请求行为,且内容分发装置1在系统中起核心控制作用。尽管对比文件不是P2P环境且请求的具体对象(流描述而非直接的内容块)有差异,但中央控制节点接收来自客户端的内容请求这一基本技术手段是相通的。基于隐含公开宽松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从对比文件的请求接收机制推理出目标专利中中央节点接收内容块请求的方案。 |
| **技术特征F:** 在所请求的内容的处置中转发(42)适用于外部客户端(2)的所接收的请求的部件。**未公开。** | 对比文件中,内容分发装置1接收客户端请求后,在第三实施例中将其重定向至エッジルータ装置9(步骤S209),但不是转发给任何“外部客户端”。例如步骤S209:“当該エッジルータ装置9のRTSPサーバURIへ、コンテンツ受信装置2からのリクエストをリダイレクトする。”(将来自内容接收装置2的请求重定向到该边缘路由器装置的RTSP服务器URI)。 | 目标专利中中央节点需要将请求修改后转发到外部客户端,因为P2P系统中内容源是外部对等体。对比文件是客户端-服务器-缓存架构,不存在请求转发至另一客户端的机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该特征。 |
| **技术特征G:** 所述中央节点(7)中的部件适用于从所述外部客户端(2)接收所请求的内容块。**未公开。** | 对比文件中,内容分发装置1是内容源,它自己存储并分发内容(コンテンツ記憶部18),从不从任何“外部客户端”接收内容。 | 目标专利中内容块源是外部客户端,中央节点从外部客户端下载内容。对比文件无外部客户端概念,内容供应方向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该特征。 |
| **技术特征H:** 所述中央节点中的部件适用于转发(44)所述块到所述第一请求内部客户端(1)。**未公开。** | 对比文件中,内容分发装置1通过多播流直接向客户端提供内容(例如步骤S18),或通过边缘路由器缓存转发(步骤S214),但不存在中央节点从外部源接收内容块后再转发给请求客户端的操作。 | 目标专利中中央节点充当内容中转,从外部获取内容后提供给内部客户端。对比文件内容分发装置是内容原始提供者,不执行此类中转。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该特征。 |
| **技术特征I:** 所述中央节点(7)中的部件适用于转发(46)所述内容块到所述内部客户端(5,6)的至少一个所主管的存储设施(S2)。**未公开。** | 对比文件无任何内容块由内部客户端主管的存储设施,因此不存在中央节点向此类设施转发内容块的机制。边缘路由器缓存是网络节点行为,与客户端无关。 | 目标专利为了实现内容靠近用户,中央节点将热门内容推送到边缘用户位置的存储设施。对比文件完全没有对应的体系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该特征。 |
| **技术特征J:** 所述系统还包括**未公开。** | 该特征为连接性语句,本身不包含技术限定。对比文件公开的系统中没有包含目标专利特征K、L所述的功能模块。 | 对比文件没有公开目标专利中由中央节点基于请求速率做出存储判定的子系统。因此,作为引入该子系统的特征J,其技术内容未被对比文件体现。 |
| **技术特征K:** 所述中央节点(7)中的部件适用于做出存储判定(45)。**未公开。** | 对比文件第三实施例中,缓存判定和处理由エッジルータ装置9(边缘路由器装置)执行,例如步骤S203-S205接收并缓存内容,步骤S215选流并开始临时缓存。不存在中央节点(内容分发装置1)做出是否存储内容的判定。 | 目标专利明确由中央节点做出存储判定以决定是否在边缘存储设施缓存内容。对比文件的缓存逻辑完全在边缘路由器,中央节点不参与存储决策。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该特征。 |
| **技术特征L:** 所述存储判定适用于将对于所述内容块的请求速率考虑在内。**未公开。** | 对比文件中边缘路由器的缓存触发基于是否收到客户端请求(例如步骤S213收到参加要求后开始临时缓存),但未明确记载将“请求速率”作为缓存判定的考虑因素。 | 目标专利中存储判定基于内容受欢迎程度(请求速率超过阈值),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请求速率的考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该特征。 |
| **技术特征M:** 所述系统还包括**未公开。** | 该特征为连接性语句。对比文件公开的系统中没有包含目标专利特征N、O、P所述的功能部件。 | 对比文件没有公开中央节点从第二请求客户端接收请求并指示存储设施输送内容的子系统。因此,特征M的技术内容未被公开。 |
| **技术特征N:** 所述中央节点(7)中的部件从第二请求内部客户端(5)接收对所述内容块的请求(47)。**未公开。** | 对比文件第三实施例中,客户端(内容接收装置2)向内容分发装置1发送RTSP DESCRIBE请求,可能存在多个客户端请求,但未明确描述中央节点从“第二请求内部客户端”接收请求的单独过程。 | 目标专利具体描述了中央节点为后续请求客户端服务的情景。对比文件没有类似的信令流程细节,不能明确得出中央节点从另一特定内部客户端接收内容块请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该特征。 |
| **技术特征O:** 所述中央节点(7)中的部件指示(48)拥有所请求的块的存储设施(S2)输送所存储的内容。**未公开。** | 对比文件中,中央节点(内容分发装置1)在第三实施例中将客户端请求重定向至边缘路由器后,由边缘路由器直接服务客户端,中央节点不发送此类“指示存储设施输送内容”的信令消息。 | 目标专利中中央节点向边缘存储设施发送信令消息,令其将内容供应给客户端。对比文件完全没有中央节点向远端存储设施下达输送指令的机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该特征。 |
| **技术特征P:** 所述存储设施(S2)中的部件将所述内容输送(49)到所述第二请求客户端(5)。**未公开。** | 对比文件中,エッジルータ装置9的ストリームデータキャッシュ部94缓存内容后,由ストリーム送信部96向客户端发送流(步骤S214、S216),但这属于网络缓存节点行为,不是目标专利中“内部客户端主管的存储设施”的行为。 | 目标专利的存储设施S2位于边缘用户位置,由内部客户端主管(参见目标专利说明书[0032])。对比文件的缓存位于边缘路由器,是网络基础设施,与客户端无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由客户端主管的存储设施执行内容输送的特征。 |
| **技术特征Q:** 由此所述客户端(1-6)以树结构来安排。**未公开。** | 对比文件涉及NVOD多播系统,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通过多播组或单播交互,未采用任何树状覆盖网络结构。 | 目标专利基于P2P流传送应用,客户端组成分发树,中央节点是树的一部分。对比文件无P2P网络树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该特征。 |
| **技术特征R:** 所述中央节点(7)是对于所述树中外部客户端(2,3,4)的常规节点。**未公开。** | 对比文件没有树结构,中央节点(内容分发装置1)是内容源或控制节点,没有相对于“外部客户端”的“常规节点”角色。 | 目标专利中树结构中,中央节点对外部客户端表现为普通对等体。对比文件没有树结构也没有外部客户端,无法公开此特征。 |
| **技术特征S:** 也是对于所述树中内部客户端(1,5,6)的父节点。**未公开。** | 对比文件内容分发装置1是所有客户端的服务端,不是树结构中的父节点。 | 目标专利中中央节点在分发树中是内部客户端的父节点,负责向其转发内容。对比文件无此树状父子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该特征。 |
| **技术特征T:** 由此所述中央节点(7)位于运营商网络的边缘处。**未公开。** | 对比文件中,コンテンツ配信装置1(内容分发装置)可能位于服务提供者网络内部,没有明确记载其位于“运营商网络的边缘处”。エッジルータ装置9位于边缘,但这不是中央节点。例如段落[2]:“コンテンツ配信装置1は、ネットワーク8に直接接続するものであっても構わないし、…内部にあって…ネットワーク8に接続するものであっても構わない。”(内容分发装置1可以直接连接网络8,也可以位于企业内部LAN等之中再连接网络8。) | 目标专利中央节点7位于3GPP网络的PDN GW处,是网络边缘的隧道入口/出口点。对比文件内容分发装置的位置描述不明确为网络边缘,且一般理解为内容服务器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该特征。 |
| **技术特征U:** 由此所述内部客户端(1,5,6)可经所述运营商网络来访问。**未公开。** | 对比文件没有将客户端区分为内部和外部,所有客户端均通过网络8访问内容分发装置或边缘路由器,不存在特定于运营商网络的访问限制描述。 | 目标专利内、外部客户端的区分基于是否经移动运营商网络访问。对比文件没有此网络划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该特征。 |
| **技术特征V:** 所述外部客户端(2,3,4)可经所述运营商网络外的网络来访问。**未公开。** | 同上,对比文件无内部/外部客户端之分,无运营商网络外访问的描述。 | 目标专利外部客户端经因特网等外部网络访问。对比文件未公开该特征。 |
| **技术特征W:** 其中所述中央节点(7)是运营商控制的实体。**《直接公开》** | 对比文件段落[2]记载:“コンテンツ配信装置1は、例えば、コンテンツ配信サービスを提供するサービス提供事業者(例えば、通信事業者)により運営される。”(内容分发装置1例如由提供内容分发服务的服务提供事业者(例如,通信事业者)运营。)日本专利中“通信事業者”即相当于运营商。 | 对比文件明确说明内容分发装置1可由运营商(通信事业者)运营,即该中央节点是运营商控制的实体。这与目标专利中中央节点7是运营商控制实体的特征完全相同,属于直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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