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3_KR1020100084041A_发明公开_KR1020100084041A 두피재생촉진 모발처리제 조성물_+++A_C_R_T_V_X_l_n_p+++.docx

**对比文件名称**:2010-07-23_KR1020100084041A_发明公开_KR1020100084041A 두피재생촉진 모발처리제 조성물

**目标专利名称**:1520用于防止脱发和促进生发的组合物CN114929238B

**模型名称**:AI(未指定具体模型)

### 特征比对表格

技术特征描述及公开性判断对比文件原文引用(中文翻译)公开性论述
技术特征A:在制备用于防止脱发或促进毛发生长的头发或头皮用组合物中的应用。[1] “本发明涉及头皮再生促进毛发处理剂,更详细地涉及包含对头皮伤口恢复有效的成分和保护头皮的草药提取物及天然提取物,从而最小化头皮疾病发生的同时促进头皮伤口愈合的头皮再生促进毛发处理剂组合物。”<br>[67] “因此,将如上所述制备的本发明毛发处理剂组合物对具有头皮疾病如炎症性脱发和毛囊炎或头皮局部区域有炎症的男女共100名使用者进行临床试验……”<br>[58-66] 详细描述了组合物的制备工艺(包括各步骤温度、加料顺序等)。对比文件明确记载了该组合物用于头皮伤口愈合和炎症性脱发的治疗,并公开了完整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毫无疑义地得出该组合物可用于制备防止脱发或促进毛发生长的头发或头皮用产品。因此,技术特征A被直接公开。
技术特征B:其特征在于,无对应内容“其特征在于”为专利撰写中的过渡短语,不具有技术内容。对比文件中不存在相同措辞,也未公开该特征。未公开。
技术特征C:相对于组合物的总重量,[13] “优选实施例,头皮再生促进剂以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01~20重量%含有。”<br>[16] “优选实施例,头皮保护剂即生药提取物以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01~10重量%含有。”<br>多处使用“조성물 전체 중량%에 대하여”(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对比文件明确多次采用了“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表达方式,直接公开了此概念。因此,技术特征C被直接公开。
技术特征D:所述有效成分的含量为0.00001至50重量%。[13] “头皮再生促进剂以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01~20重量%含有。”[16] “生药提取物以0.001~10重量%含有。” 有效成分(积雪草定量提取物等)的含量范围均为0.001-20重量%,并非目标专利中11种特定皂苷,且数值范围0.001-20与0.00001-50不同。对比文件中的有效成分(积雪草提取物)与目标专利的有效成分(地肤子皂苷Ic等11种皂苷)不同,且含量范围(0.001-20%)未被0.00001-50%完全覆盖,也未暗示该更宽范围。故未直接公开,也无法隐含推导出该特定有效成分及范围。未公开。
技术特征E:其中,无对应内容“其中”为连接词,无实质技术内容,对比文件未公开。未公开。
技术特征F:所述组合物促进毛乳头细胞的活性。全文未提及“毛乳头细胞”或“真皮乳头细胞”及其活性。对比文件仅涉及头皮伤口愈合和皮肤再生,未涉及毛乳头细胞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组合物促进毛乳头细胞活性的技术方案。未公开。
技术特征G:其中,无对应内容同特征E,未公开。
技术特征H:所述组合物促进毛乳头细胞中Wnt/β‑连环蛋白信号传递系统的活性。全文未提及Wnt/β‑连环蛋白信号系统。对比文件未涉及Wnt信号传递系统的任何内容,无法导出组合物具有该活性。未公开。
技术特征I:其中,无对应内容未公开。
技术特征J:所述组合物抑制男性荷尔蒙的作用。[30] “苦参提取物……不仅抑制脱发,还促进毛发生长。苦参具有强力抑制5α-还原酶的功能,因此抑制脱发并促进毛发生长。” 苦参提取物为可选成分,并非组合物的必要或整体特性。对比文件仅提到可选成分苦参提取物有抑制5α-还原酶(抗雄激素)作用,但未说明整个组合物必然具有抑制男性荷尔蒙作用。且目标专利的组合物通过特定皂苷实现该功能。故不能直接或隐含公开该整体组合物的该作用。未公开。
技术特征K:其中,无对应内容未公开。
技术特征L:所述组合物是头发或头皮用医药组合物。[1] 提及“最小化头皮疾病发生的同时促进头皮伤口愈合”。[67] 对“炎症性脱发”患者进行临床试验。<br>未明确使用“医药组合物”一词。虽然未明确标注“医药”,但对比文件组合物用于治疗头皮疾病(炎症性脱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推断其可作为一种医药组合物使用。因此,技术特征L被隐含公开。
技术特征M:其中,无对应内容未公开。
技术特征N:所述组合物是医药外品用组合物。未明确记载该分类。考虑到组合物中既有治疗作用的提取物又有常规化妆品成分,在韩国体系中可属于医药外品(准药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可能推断出该组合物可用于医药外品。因此,技术特征N被隐含公开。
技术特征O:其中,无对应内容未公开。
技术特征P:所述组合物是化妆料组合物。未明确说“化妆料”,但组合物中含有多种化妆品常用成分(如表面活性剂、保湿剂、着色剂等),且可制备成洗发水、护发素等常见化妆品形态。从对比文件的组成和剂型示例(如洗发水)可合理推断该组合物可作为化妆料组合物使用。因此,技术特征P被隐含公开。
技术特征Q:其中,无对应内容未公开。
技术特征R:所述组合物是头发或头皮用产品。[1] 标题及描述为“头皮再生促进毛发处理剂组合物”。[55] 表1给出了洗发水配方,属于典型的头发/头皮用产品。对比文件直接明确了该组合物是用于头发/头皮的产品(毛发处理剂),因此技术特征R被直接公开。
技术特征S:其中,无对应内容未公开。
技术特征T:所述产品选自由生发剂、头皮诊疗剂、头皮按摩剂、头皮护理剂、清洁剂、滋补剂、头发调理剂、凝胶、发膜、精华液、粉、喷雾、油、皂、头发定型剂、染发剂和烫发剂组成的组。[55] 表1为洗发水配方,洗发水属于清洁剂范畴,且原名包括“毛发处理剂”,可涵盖多种产品类型。<br>对比文件未逐一列出该组中所有产品。对比文件至少公开了洗发水(清洁剂),属于该马库什组中的一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认定该产品选自由该组(例如清洁剂)。故技术特征T被直接公开。
技术特征U:其中,无对应内容未公开。
技术特征V:所述产品是头皮去垢剂。[55] 表1为洗发水配方,其主要功能为清洁头皮。洗发水通常即为清洁头皮的产品,即头皮去垢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产品可作为头皮去垢剂。因此,技术特征V被直接公开。
技术特征W:其中,无对应内容未公开。
技术特征X:所述产品是洗发水。[55] 表1完整公开了洗发水的组成,包括溶剂、表面活性剂、保湿剂、提取物等全部成分及含量范围。对比文件明确给出了洗发水配方,直接公开了该产品为洗发水。因此,技术特征X被直接公开。
技术特征Y:其中,无对应内容未公开。
技术特征Z:所述产品是发露。全文未提及“发露”或类似液状头皮护理剂。对比文件仅示例了洗发水,未公开发露产品,也无任何暗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得出该产品是发露。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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