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文件名称:2010-08-26_JP2010187451A_发明专利_JP2010187451A Vehicle charging system for collective housing and charging terminal
目标专利名称:向电动车传送无线电力的方法和设备CN104380559B
本次调用模型名称:深度专利特征比对分析模型
### 特征比对表格
| 技术特征描述以及公开性判断结果 | 对比文件原文引用 | 公开性论述 |
| 技术特征A:所述方法包括:起始无线电力传送系统的充电循环,《未公开》 | 对比文件说明书段落[2]:“車両充電システム1は、集合住宅10の駐車場に駐車された車両(電気自動車(EV)やプラグインハイブリッド車(PHV)など、走行動力源としてバッテリ(例えば二次電池)を有する車両)を、共用電灯を使用して充電する。” 以及段落[2]:“カード読取部21が利用者情報カードから利用者情報を読み取ると、カード読取部21から制御部26に利用者情報が出力され、充電を制御する充電制御処理が開始される。” | 对比文件公开了通过读取用户信息卡来开始充电控制处理(充电循环),但其充电系统是使用共用照明电力的有线(插头/插座)充电系统,而非“无线电力传送系统”。目标专利的充电循环特指无线电力传送系统的操作过程。两者技术领域和实现手段存在根本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的有线充电系统毫无疑义地得出或合理推断出起始“无线电力传送系统”的充电循环。 |
| 技术特征B:所述无线电力传送系统包括具有至少一个底座系统感应线圈的底座垫,《未公开》 | 对比文件说明书段落[2]:“充電ポスト18は、カード読取部21、コンセント22、継電器23、ポスト側通信部24、電力量計(子メータ)25(計測手段の一例)、及び制御部26などで構成されている。” 段落[2]:“コンセント22(充電手段の一例)には、分電盤16から延びる電力供給線27が接続されている。” | 对比文件中的充电终端(充电桩)包含的是用于插入充电插头的“コンセント22”(插座),这是一种有线连接的物理接口。目标专利中的“底座垫”是包含感应线圈的无线电力发射部件。两者结构、功能和工作原理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的有线充电插座毫无疑义地得出或合理推断出包含感应线圈的无线充电底座垫。 |
| 技术特征C:并且所述电动车包括具有至少一个电动车感应线圈的车辆垫,《未公开》 | 对比文件说明书段落[2]:“車両のバッテリから延びる受電用プラグが差し込まれる。” | 对比文件描述的电动车是通过从电池延伸出的“受電用プラグ”(受电插头)进行充电,即采用有线连接方式。目标专利中的“车辆垫”是包含感应线圈的无线电力接收部件。对比文件完全没有提及电动车上存在用于无线充电的感应线圈或车辆垫。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的有线插头毫无疑义地得出或合理推断出包含感应线圈的无线充电车辆垫。 |
| 技术特征D:所述充电循环包括多个操作状态,包括:至少一个初始化状态,《未公开》 | 对比文件说明书图7及相应描述(例如段落[2]的S101-S110)展示了充电控制处理的流程,包括发送用户信息、许可判定、开始充电、结束充电等步骤。 | 对比文件的充电控制处理流程包含了若干步骤,但并未将这些步骤明确界定或描述为不同的“操作状态”,尤其没有定义“初始化状态”。目标专利的“初始化状态”特指在无线电力传送系统中建立无线电力链路的阶段。对比文件处理流程中的步骤(如用户认证、继电器闭合)服务于有线充电的通电控制,与建立无线链路无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的流程步骤中毫无疑义地得出或合理推断出目标专利所定义的“初始化状态”这一特定操作状态概念。 |
| 技术特征E:在初始化状态期间,在所述无线电力传送系统与所述电动车之间建立足以用于充电的无线电力链路,《未公开》 | 同上(特征D引用)。对比文件在充电开始前进行用户认证(S101-S104),认证通过后通过闭合继电器(S105)建立有线电路连接。 | 对比文件中在充电前建立的连接是通过物理插头和闭合继电器实现的有线电路连接,即“コンセント22”与“受電用プラグ”的接通。目标专利的“无线电力链路”特指通过感应线圈等装置在空间耦合建立的无线能量传输通道。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能量传输媒介建立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的有线电路连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或合理推断出建立“无线电力链路”。 |
| 技术特征F:所述至少一个初始化状态包括至少一个对准状态,《未公开》 | 对比文件未提及任何关于对准的操作或状态。 | 目标专利的“对准状态”是无线充电系统中为了使发射线圈和接收线圈高效耦合而进行的必要步骤。对比文件涉及的是有线充电,插头插入插座即完成物理连接,无需进行“对准”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中毫无疑义地得出或合理推断出无线充电特有的“对准状态”。 |
| 技术特征G:在对准状态期间,执行所述电动车与所述无线电力传送系统的对准,《未公开》 | 对比文件未提及任何关于对准的操作。 | 理由同特征F。对准是无线充电特有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在有线充电系统中不存在。 |
| 技术特征H:并且所述电动车与所述无线电力传送系统的对准包括所述车辆垫与所述底座垫对准以配置所述底座垫和所述车辆垫以进行所述无线电力传送,《未公开》 | 对比文件未提及任何关于车辆垫、底座垫及其对准的内容。 | 理由同特征B、C、F、G。车辆垫和底座垫是无线充电系统的特有组件,其对准是为了优化无线能量传输。对比文件不存在这些组件,自然也谈不上对准操作。 |
| 技术特征I: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对准状态期间,《未公开》 | 对比文件未提及任何关于对准状态的内容。 | 由于对比文件未公开“对准状态”,因此自然也未公开在该状态期间发生的任何操作。 |
| 技术特征J:所述底座垫在足以使所述底座垫与所述车辆垫对准的功率电平下向所述车辆垫发射电力,《未公开》 | 对比文件未提及任何关于底座垫、车辆垫、对准功率电平或为对准而发射电力的内容。 | 在无线充电的对准过程中,以较低功率发射电力用于检测或调整是常见技术。但对比文件是有线充电系统,充电开始后即直接以充电功率供电(见S105),不存在一个独立的、以“对准”为目的的电力发射阶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毫无疑义地得出或合理推断出这一技术特征。 |
| 技术特征K:和至少一个充电状态,在充电状态期间,执行从所述无线电力传送系统向所述电动车的无线电力传送,《未公开》 | 对比文件说明书段落[2]:“S105では、制御部26は当該充電ポスト18の継電器23をオンにして車両のバッテリの充電を開始する。” 段落[2]:“充電が開始されると、電力量計(子メータ)25による電力量の計測が開始される。” | 对比文件公开了“充电开始”以及进行电量计量的阶段,这可以视为一个充电状态。然而,目标专利的“充电状态”特指“执行从所述无线电力传送系统向所述电动车的无线电力传送”。对比文件在充电状态下执行的是通过有线线路(插座和插头)进行电力传送。两者能量传输方式本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的有线充电状态毫无疑义地得出或合理推断出“无线电力传送”的充电状态。 |
| 技术特征L:响应于进入所述至少一个充电状态产生指示所述无线电力传送的开始时间的第一时戳,《直接公开》 | 对比文件说明书段落[2]:“S110では、管理サーバ19のCPU40は、充電ポスト18から利用者情報と継電器23をオフにした情報と電力量とを受信すると、受信した日時を計時部46から取得し、受信した利用者情報、当該電力量、**充電開始日時(S108で継電器23をオンにした情報を受信したときに計時部46から取得)**、及び、充電終了日時(継電器23をオフにした情報を受信したときに計時部46から取得)を一つのレコードとして電力量テーブルに登録する。” | 对比文件明确记载了在接收到继电器23打开(オン)的信息时,从计时部46获取“充電開始日時”(充电开始日期时间),并将其记录到数据库中。这“充電開始日時”即是响应于充电开始(继电器闭合,进入充电状态)而产生的、指示充电(电力传送)开始时间的时间戳。虽然对比文件是有线充电,但“产生指示充电开始时间的时戳”这一动作及其目的(用于记录和计费)与目标专利的特征L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从对比文件得出该技术特征。 |
| 技术特征M:和产生指示所述无线电力传送的结束时间的第二时戳,《直接公开》 | 对比文件说明书段落[2]:“S110では、管理サーバ19のCPU40は、充電ポスト18から利用者情報と継電器23をオフにした情報と電力量とを受信すると、受信した日時を計時部46から取得し、受信した利用者情報、当該電力量、充電開始日時(S108で継電器23をオンにした情報を受信したときに計時部46から取得)、**及び、充電終了日時(継電器23をオフにした情報を受信したときに計時部46から取得)**を一つのレコードとして電力量テーブルに登録する。” | 对比文件明确记载了在接收到继电器23关闭(オフ)的信息时,从计时部46获取“充電終了日時”(充电结束日期时间),并将其记录到数据库中。这“充電終了日時”即是响应于充电结束(继电器断开)而产生的、指示充电(电力传送)结束时间的时间戳。其作用与目标专利的特征M完全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从对比文件得出该技术特征。 |
| 技术特征N: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对准状态期间,用第一电流激励所述底座垫,并且在所述至少一个充电状态期间,用大于所述第一电流的第二电流激励所述底座垫。《未公开》 | 对比文件说明书段落[2]:“S106では、制御部26は利用者情報カードから読み取った利用者情報とS105で継電器23をオンにした情報と電力量計(子メータ)25から取得した電流値とを管理サーバ19に送信する。...また、電力量計(子メータ)25から取得した電流値は、常に管理サーバ19に送信する。” 段落[2]:“S107では、制御部26は電力量計(子メータ)25により電力供給線27を流れる電流値を測定し、電流値が一定値以下まで低下するまで待機する。” | 对比文件测量并监控充电过程中的电流值,但未提及在不同操作状态(如对准状态和充电状态)下使用不同的电流来激励充电终端(充电桩)。目标专利的技术特征涉及无线充电系统中为不同目的(对准vs.充电)而采用不同激励电流的特定控制方法。对比文件的有线充电系统不存在“对准状态”,也没有“激励底座垫”的概念(其充电终端是插座,通过闭合继电器直接供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毫无疑义地得出或合理推断出该特征。 |
| 技术特征O:其中所述第一电流小于所述第二电流的10%。《未公开》 | 对比文件未提及任何关于第一电流和第二电流的比例关系。 | 由于对比文件未公开特征N(在不同状态使用不同电流),因此自然也未公开这两个电流之间的具体比例关系。 |
| 技术特征P:其中所述第一电流小于所述第二电流的50%。《未公开》 | 同上(特征O引用)。 | 理由同特征O。 |
| 技术特征Q:其中所述第一电流在所述第二电流的5%与15%之间或所述第二电流的40%与60%之间。《未公开》 | 同上(特征O引用)。 | 理由同特征O。 |
| 技术特征R:其中所述第二电流足以给所述电动车充电或供电。《隐含公开》 | 对比文件说明书段落[2]:“S105では、制御部26は当該充電ポスト18の継電器23をオンにして車両のバッテリの充電を開始する。” | 对比文件公开了通过闭合继电器开始对车辆电池充电。充电开始后,通过电力供应线提供的电流自然是为了给车辆电池充电或供电的电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推断,在充电状态下,系统所提供的电流(即“第二电流”,虽然对比文件未如此命名)必然是“足以给所述电动车充电或供电”的。因此,该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S:其中所述无线电力传送系统具有最大轨道电流,并且所述第二电流是所述最大轨道电流的至少50%、至少60%、至少70%、至少80%或至少90%。《未公开》 | 对比文件未提及“无线电力传送系统”、“最大轨道电流”以及第二电流与最大轨道电流之间的比例关系。 | “最大轨道电流”是目标专利无线电力传送系统中的特定参数。对比文件涉及的是不同的有线充电系统,不存在“轨道电流”的概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该技术特征。 |
| 技术特征T:其进一步包括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第一时戳和所述第二时戳产生成本。《隐含公开》 | 对比文件说明书段落[2]:“また、CPU40は、**予め登録された電気料金単価(時間帯、季別帯、使用量などによって異なる)と受信した電力量とから電気料金を計算**して当該レコードに登録する。” 段落[2]:“これにより、管理人は例えば月末などの共用電灯の電気料金清算時に各利用者が当該月に充電に使用した共用電灯の電気使用量を利用者毎に合計し、利用者毎の合計に応じて共用電灯の電気料金を按分することにより、容易に利用者間で不公平が生じることなく請求できる。” | 对比文件明确记载了基于电力量(该电力量对应于充电开始和结束之间的耗电量)和电价单价来计算电费(電気料金),并用于向用户收费。电力量的计算必然依赖于充电的起始和结束时间点,而这两个时间点正是通过第一时戳(充电开始日时)和第二时戳(充电结束日时)来确定的。因此,虽然对比文件未明确写出“基于时戳产生成本”,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其说明书(特别是计算电费的部分)能够毫无困难地推理出,其成本(电费)的计算是至少部分地基于充电开始时间和充电结束时间(即时戳所指示的时间)来进行的。因此,该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U:其中所述成本包含在所述至少一个充电状态期间使用的电力的费用,并且不包含在所述至少一个初始化状态期间使用的电力的费用。《未公开》 | 对比文件说明书段落[2]:“S110では、管理サーバ19のCPU40は、充電ポスト18から利用者情報と継電器23をオフにした情報と電力量とを受信すると、...**充電開始日時(S108で継電器23をオンにした情報を受信したときに計時部46から取得)、及び、充電終了日時(継電器23をオフにした情報を受信したときに計時部46から取得)**を一つのレコードとして電力量テーブルに登録する。” | 对比文件记录的电力量是从充电开始(继电器ON)到充电结束(继电器OFF)期间消耗的电力量,并基于此计算电费。然而,对比文件的充电系统没有区分“初始化状态”和“充电状态”。其充电开始(继电器ON)可以视为包含了目标专利中“初始化状态”(如建立连接)和“充电状态”的全过程。对比文件并未说明其计费排除了某个“初始化状态”的用电。目标专利明确区分两种状态并仅对充电状态计费,这是其特定的计费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的整体充电过程计费方式中,毫无疑义地得出或合理推断出这种排除初始化状态用电的特定计费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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