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公开 US6249227B1 RFID integrated in electronic assets_+++L_e_f_m_n+++.docx

**对比文件名称:** 发明公开 US6249227B1 RFID integrated in electronic assets

**特征比对表格**

技术特征描述与公开性判断对比文件原文引用公开性论述
**技术特征A**:从多个UAV传感器接收关于与所述UAV相接触的货物对象的至少一个物理特性的实时传感器数据;<br>**《未公开》**无对应原文。对比文件涉及的是通过RFID读写器(基站/询问器)读取附着在资产(如电子元件、设备)上的RFID标签中存储的预编程信息(如序列号、部件号)。其“传感器”是RFID读写器,用于接收RFID标签反射或发送的射频信号,该信号承载的是数字编码信息,并非对货物对象“物理特性”(如重量、形状、化学成分、生物特征等)进行实时感测所获得的数据。目标专利中“多个UAV传感器”旨在感测对象的物理特性以进行安全评估,而对比文件的RFID系统旨在识别和读取存储的标识信息,两者技术手段和获取的信息性质不同。因此,该特征未被公开。
**技术特征B**: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批准门限;<br>**《未公开》**无对应原文。对比文件描述了利用RFID系统进行资产安全、防盗和库存跟踪(参见“BACKGROUND”和“SUMMARY”部分)。例如,通过读取标签信息验证资产所有权或防止资产被带离授权区域。然而,这种“安全”判断是基于读取到的标签信息(如序列号)与预设数据库或规则进行匹配(例如,是否在授权清单内),这是一种“是/否”的验证逻辑。目标专利中的“批准门限”是一个可动态调整的阈值,用于与传感器数据进行比对以做出批准决策,这是一个基于实时感测数据的、可量化的、动态的决策标准。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这种基于实时感测数据动态计算或确定“批准门限”的概念或方法。
**技术特征C**:所述批准门限是基于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至少一个物理特性动态确定的;<br>**《未公开》**无对应原文。如特征A和B所述,对比文件既不涉及获取货物对象的物理特性,也不涉及基于此类数据动态确定批准门限。其安全判断基于静态的、预先存储在RFID标签中的标识信息。因此,该特征未被公开。
**技术特征D**:以及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和所确定的批准门限,来确定所述货物对象是否是批准的;<br>**《未公开》**无对应原文。对比文件公开了基于读取的RFID标签信息来确定资产是否被授权(例如,防盗系统判断资产是否被允许移出)。但这是一种基于静态标识信息的直接匹配判断。目标专利的“确定是否批准”涉及将实时感测的物理特性数据与一个动态确定的批准门限进行比较,这是一个更复杂的、基于实时状态评估的决策过程。两者技术方案不同,该特征未被公开。
**技术特征E**: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包括:确定所述货物对象是否是识别出的对象;以及 基于所述货物对象是否是识别出的对象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br>**《隐含公开》**说明书第2栏第50-67行:“Manufacturers and users of assets... have a need for an efficient means of tracking information about these assets in order to, for example, verify ownership, provide warranty information, prevent counterfeiting of parts, and provide theft recovery.”; 第4栏第1-5行:“...assuring security of the assets, inventory tracking of the assets, identification of the assets...”; 图1及对应描述:RFID系统读取标签信息以实现识别。对比文件的核心应用之一就是资产“识别”(identification)。RFID系统通过读取标签内存储的唯一标识符(如序列号)来“确定对象是否是识别出的对象”。虽然对比文件没有明确将此识别结果与一个名为“批准门限”的变量直接关联,但其防盗、验证所有权等应用场景隐含了:识别成功(是已知/授权对象)则允许通过或视为安全;识别失败(未知/未授权对象)则触发警报或阻止。这实质上是一种基于识别结果做出的二元安全决策。在对比文件整体技术方案中,“识别对象”是进行后续安全判断(相当于目标专利的“批准”决策)的基础和关键步骤,其作用与目标专利中基于识别结果来“确定批准门限”以最终影响批准决策的作用,在功能逻辑上是相似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公开的“识别”功能及其在安全系统中的应用,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基于对象是否是识别出的对象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这一技术手段。
**技术特征F**: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包括:确定所述货物对象是否是先前批准的对象;以及 基于所述货物对象是否是先前批准的对象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br>**《隐含公开》**说明书第2栏第50-55行:“...verify ownership... prevent counterfeiting of parts, and provide theft recovery.”; 第4栏第1-5行:“...assuring security of the assets...”。 第5栏第35-50行(结合图2A-2B描述)举例说明防盗:系统防止未经授权移除微处理器,可通过基站发送“解锁”命令激活。对比文件的防盗和验证功能隐含了“先前批准”的概念。例如,资产在出厂或销售时被“批准”给特定所有者,其RFID标签中存储的信息(或与中央数据库的关联)即代表了这种批准状态。系统通过读取标签信息来“确定所述货物对象是否是先前批准的对象”(例如,验证所有权、防止假冒)。如果资产是“先前批准”的(如标签信息匹配授权列表),则系统允许其操作或移动;否则触发安全措施。这与目标专利中基于“是否是先前批准的对象”来影响批准决策(或门限)的逻辑一致。在对比文件中,此判断是安全决策的核心,其作用与目标专利中相应特征为解决安全性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技术特征G**: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包括:确定在所述UAV中的人员是否是已知的人员;以及基于在所述UAV中的所述人员是否是已知的人员,来确定所述批准门限;<br>**《未公开》**无对应原文。对比文件全文仅涉及对“资产”(电子元件、设备、系统)的识别与跟踪,未提及对“人员”的检测、识别或状态判断。其技术方案不涉及UAV或任何交通工具内部的人员。因此,该特征未被公开。
**技术特征H**: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包括:确定在所述UAV中的人员是否是活着的、有意愿的和意识清醒的人员;以及基于在所述UAV中的所述人员是否是活着的、有意愿的和意识清醒的人员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br>**《未公开》**无对应原文。同上,对比文件不涉及对人员的任何检测,更不用说判断人员的生命状态、意愿或意识清醒程度。因此,该特征未被公开。
**技术特征I**: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包括:确定在所述UAV中的人员是否处于不寻常的位置;以及基于在所述UAV中的所述人员是否处于不寻常的位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br>**《未公开》**无对应原文。同上,对比文件不涉及对人员位置的检测或判断。因此,该特征未被公开。
**技术特征J**: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包括:确定所述UAV是否在已知的路径上行进;以及 基于所述UAV是否在所述已知的路径上行进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br>**《未公开》**无对应原文。对比文件涉及的是静态资产或设备(如计算机、服务器)的固定位置安全(如防止从建筑物内移出),或通过RFID读写器网络进行资产位置跟踪。它没有公开任何关于UAV(无人驾驶交通工具)自主导航、路径规划或判断其是否在“已知路径”上行进的技术内容。因此,该特征未被公开。
**技术特征K**: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包括:确定所述UAV是否从路径偏离;以及 基于所述UAV是否从所述路径偏离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br>**《未公开》**无对应原文。同上,对比文件不涉及UAV的路径跟踪或偏离检测。因此,该特征未被公开。
**技术特征L**:响应于确定所述货物对象是批准的,存储关于所述货物对象的信息;<br>**《直接公开》**说明书第4栏第20-24行:“The RFID IC preferably comprises an RF processing section... and a signal processing section including logic circuits and memory for storing information about the packaged IC.”; 第4栏第25-27行:“In this manner, information may be transmitted to the RFID IC where it is written to the memory and stored.”对比文件明确公开了RFID集成电路(RFID IC)包含用于存储资产信息的存储器,并且信息可以被写入并存储在该存储器中。当RFID系统识别并验证一个资产(相当于“确定对象是批准的”)后,可以将关于该资产的信息(如序列号、配置、服务历史等)写入并存储在其标签的存储器中。这与目标专利中“存储关于所述货物对象的信息”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且在其技术方案中起到记录资产信息以备后续查询或验证的作用,与目标专利中的作用一致。
**技术特征M**:响应于确定所述货物对象是未批准的,生成关于所述货物对象是未批准的指示;<br>**《隐含公开》**说明书第5栏第35-50行(结合图2A-2B描述):“An RFID system... may be utilized to prevent removal of the microprocessor from the premises... may utilize interrogators located near exits to warn if a microprocessor is being removed.”对比文件公开了防盗应用场景:当系统检测到未经授权试图移动资产(即“确定对象是未批准的”)时,可以利用位于出口附近的询问器发出“警告”(warn)。这里的“警告”即为生成一种指示,告知存在未批准的资产移动行为。这隐含公开了“生成关于所述货物对象是未批准的指示”这一技术特征。其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是发出安全警报,与目标专利中生成指示以提示未批准状态的作用相同。
**技术特征N**:当所述货物对象是未批准的时候确定要执行的动作;以及执行所确定的动作;<br>**《隐含公开》**说明书第5栏第35-50行:“...prevent removal of the microprocessor...”; 第5栏第40-45行:“Similarly, the microprocessor may be designed so that it will not function properly unless it is enabled or ‘activated’...”对比文件公开了当资产未批准时(如未经授权试图移除),系统会“阻止移除”(prevent removal)。此外,还提到可以通过设计使设备(如微处理器)在未激活状态下无法正常工作。这些描述隐含了系统“确定要执行的动作”(例如,阻止物理移动、禁用设备功能)并“执行所确定的动作”。这些动作是为了应对未批准状态而采取的安全措施,其作用与目标专利中为解决未批准对象安全问题而确定并执行动作的作用相同。
**技术特征O**:确定是否接收到对未批准的货物对象的批准;以及 响应于确定未接收到所述对所述未批准的对象的批准,来确定要执行的动作;<br>**《未公开》**无对应原文。对比文件描述了基于RFID识别的二元化安全响应(授权则放行,未授权则阻止/报警)。它没有公开一个在初始判断为“未批准”后,系统还会等待并“确定是否接收到对未批准的货物对象的批准”这样的二次确认或批准流程。其安全动作的触发直接基于初始的未授权判断,无需等待外部批准输入。因此,该特征未被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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