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我们将严格按照您的要求,对对比文件相对于目标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公开性进行严谨评估。
**对比文件名称:** 2009-10-15_WO2009126143A_发明申请_WO2009126143A1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LAUNCHING A USER APPLICATION ON A COMPUTING DEVICE
**目标专利名称:** 979用于将应用事件与电子设备的联系人对照的装置和方法CN104106034B
**本次调用的模型名称:** DeepSeek
以下是根据您的要求生成的特征比对表格及公开性判断。
### 特征比对表格
| 技术特征描述以及公开性判断结果 | 对比文件原文引用 | 公开性论述 |
| **技术特征A:** 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br><br>**《直接公开》** | 第[0015]段: “As indicated in Fig. 3 the computing device 100, 200 comprises a processing device 300, memory 302, a user interface 304, and at least one I/O device 306...”<br><br>第[0016]段: “The processing device 300 can comprise a central processing unit (CPU) that controls overall operation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100, 200.” | 对比文件明确公开了计算设备(相当于目标专利的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processing device 300,可包括CPU)。目标专利的技术特征A为“至少一个处理器”,对比文件直接公开了这一基础硬件组件,且其作为处理单元的作用与目标专利中处理器的作用在硬件层面是等同的。 |
| **技术特征B:** 包括计算机程序代码的至少一个存储器<br><br>**《直接公开》** | 第[0015]段: “As indicated in Fig. 3 the computing device 100, 200 comprises ... memory 302...”<br><br>第[0016]段: “The memory 302 includes any one of or a combination of volatile memory elements (e.g., RAM) and nonvolatile memory elements (e.g., hard disk, ROM, tape, etc.) that store code that can be executed by the processing device 300.” | 对比文件明确公开了至少一个存储器(memory 302),该存储器存储了可被处理器执行的代码(computer program code)。目标专利的技术特征B为“包括计算机程序代码的至少一个存储器”,对比文件直接公开了这一基础硬件组件及其存储代码的功能,与目标专利中的存储器作用相同。 |
| **技术特征C:** 所述至少一个存储器和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被配置为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一起使所述装置至少执行以下操作:针对电子设备的多个联系人,标识各自的用户应用事件,所述用户应用事件涉及特定联系人<br><br>**《未公开》** | 无 | 对比文件未公开任何与“联系人”相关的概念。其全部技术内容均围绕通过输入符号(symbol)来启动(launch)用户应用,并不涉及“标识与联系人关联的用户应用事件”。目标专利明确解释了“用户应用事件”是接收自联系人的通信事件(如电子邮件、未接来电、社交媒体更新等),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与此完全不同。 |
| **技术特征D:** 将来自与在所述电子设备上可用的多个用户应用关联的用户应用事件的所述各自的用户应用事件与所述多个联系人的对应的所述特定联系人对照<br><br>**《未公开》** | 无 | 对比文件未公开将来自不同用户应用的事件“对照”(collate,即按照联系人进行分组/汇总)到特定联系人的操作。对比文件仅涉及单个应用或应用套件的启动,不涉及对事件的管理、分组或关联。 |
| **技术特征E:** 展示单个通知屏幕,所述单个通知屏幕被配置为针对多个联系人中的至少一个联系人<br><br>**《未公开》** | 无 | 对比文件未公开任何“通知屏幕”。其显示的内容是启动应用后的主界面(如第[0020]段图7B所示的菜单708),而非用于汇总和显示事件通知的屏幕。目标专利中的“单个通知屏幕”指的是一个集中的视图,用于展示来自多个联系人的事件,对比文件没有类似概念。 |
| **技术特征F:** 显示用户应用事件通知<br><br>**《未公开》** | 无 | 对比文件未公开显示“用户应用事件通知”。其技术方案是通过输入手势直接启动应用,不涉及对用户应用事件(如收到消息、未接来电)的检测和通知。 |
| **技术特征G:** 所述用户应用事件通知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特定联系人关联的对照的所述各自的用户应用事件的内容的至少一部分<br><br>**《未公开》** | 无 | 对比文件未公开通知中包含“事件内容”或与“特定联系人”关联。目标专利中通知内容包括例如电子邮件正文的一部分、消息内容等,对比文件中无此功能。 |
| **技术特征H:** 所述用户应用事件通知中的至少一个用户应用事件通知被配置为:跟随用户对所述用户应用事件通知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应用事件通知的选择,作为对与所述用户应用事件通知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应用事件通知相关联的所述用户应用事件的回复<br><br>**《未公开》** | 无 | 对比文件未公开通知具有交互性以允许“回复”。对比文件中的手势是用于启动应用,而非对特定事件进行回复。目标专利明确描述了点击未接来电通知可回拨电话、点击邮件通知可查看并回复邮件,对比文件不具备此功能。 |
| **技术特征I:** 允许所述至少一个特定联系人使用对应的用户应用被寻址<br><br>**《未公开》** | 无 | 目标专利中,“允许联系人被寻址”指的是用户可以通过与事件通知交互(如回复)来联系该联系人。对比文件不涉及联系人、事件或回复,因此未公开此特征。 |
| **技术特征J:** 其中所述装置被配置以使得需要滚动通过所述单个通知屏幕来查看针对所述多个联系人的所有对照的所述用户应用事件<br><br>**《未公开》** | 无 | 对比文件未公开“滚动”功能。目标专利明确描述了当通知过多时需要向下滚动列表查看所有事件(参见图5e及其相关描述),对比文件无此特征。 |
| **技术特征K:** 其中所述多个联系人是可使用所述多个用户应用中的至少一个用户应用寻址的<br><br>**《未公开》** | 无 | 目标专利中“可寻址”指用户可以通过回复事件来联系联系人。对比文件完全不涉及联系人或对联系人的通信,故未公开此特征。 |
| **技术特征L:** 其中可使用所述多个用户应用中的至少一个用户应用寻址的所述多个联系人各自具有关联的唯一标识符<br><br>**《未公开》** | 无 | 目标专利中“唯一标识符”用于将同一联系人在不同应用中的不同身份(如电话、邮箱、社交媒体ID)关联起来。对比文件完全不涉及此概念,故未公开。 |
| **技术特征M:** 其中所述多个联系人不是可使用所述多个用户应用中的至少一个用户应用寻址的<br><br>**《未公开》** | 无 | 目标专利中“不可寻址”指单向信息源(如RSS新闻订阅),用户无法回复。对比文件不涉及此类联系人或通信,故未公开。 |
| **技术特征N:** 其中所述用户能够选择针对特定联系人对照所述多个用户应用事件中的哪些用户应用事件<br><br>**《未公开》** | 无 | 对比文件未公开允许用户选择或筛选哪些事件被对照或显示。其“应用启动管理器”不提供此类个性化筛选功能。 |
| **技术特征O:** 其中与所述多个联系人的一个或者多个特定联系人关联的所述对照的用户应用事件优先于来自一个或者多个其他联系人的对照的用户应用事件<br><br>**《未公开》** | 无 | 对比文件未公开任何优先级排序的概念。目标专利中特定联系人的事件会优先显示于通知屏幕顶部,对比文件无此功能。 |
| **技术特征P:** 其中所述对照的用户应用事件使用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的组合来显示:基于文本的列表、图标列表、下拉菜单、通知栏、弹出通知、横幅、通知菜单、放大框和事件屏幕<br><br>**《未公开》** | 无 | 对比文件未公开任何目标专利中列举的用于展示“对照的用户应用事件”的UI元素。其显示的是应用启动后的原生界面(如菜单708),并非用于事件通知的特殊UI。 |
| **技术特征Q:** 其中所述用户应用是呼叫应用、基于文本的消息传送应用、电子邮件应用、社交媒体应用、新闻馈送应用或者聊天应用之一<br><br>**《未公开》** | 无 | 对比文件中的“用户应用312”是泛指,但其作为示例的“多媒体应用套件”并非目标专利中列举的通信或社交媒体类应用。对比文件未明确公开这些特定类型的应用。 |
| **技术特征R:** 其中所述装置是便携电子设备、膝上型计算机、移动电话、智能电话、平板计算机、个人数字助理、数字相机、手表、服务器或者用于它们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的模块/电路<br><br>**《未公开》** | 无 | 对比文件公开了膝上型计算机(笔记本100)和桌面型计算机(个人计算机200),但其技术方案的核心是“通过手势启动应用”,与目标专利“将事件与联系人对照”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因此,即使对比文件公开了这些设备形态,由于其未公开本发明的核心构思,故不能认为其公开了权利要求中关于设备类型的特征(此为结合具体功能限定的特征)。 |
| **技术特征S:** 其中所述装置是非便携电子设备、桌面型计算机、监视器、服务器或者用于它们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的模块/电路<br><br>**《未公开》** | 无 | 与特征R同理,对比文件公开的桌面型计算机形态与目标专利的技术方案无关。目标专利的装置是执行“标识事件、对照联系人、展示通知”的装置,对比文件未公开该功能实质,故未公开此特征。 |
<<<A>>><<<B>>>